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公司编号1996555。
董事:郑波。
授权代表:王希,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津区白沙镇汇源超市(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新市场居外滨路4-2综合楼**门市。
经营者:胡浩明,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田家湾**,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5********。
被告:江津区永樵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公园路居黑龙江街**经营者:胡永樵,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津区白沙镇汇源超市、被告江津区永樵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