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104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县卓远陶瓷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巨野县大元商贸城**“卓远陶瓷”店铺。
经营者:彭根远,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台州市路桥豪申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高坦居环镇南路南边东起第**1、2iv> 法定代表人:陈菊素,经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县卓远陶瓷销售中心、台州市路桥豪申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巨野县卓远陶瓷销售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巨野县卓远陶瓷销售中心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巨野县卓远陶瓷销售中心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