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淄博崂源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民终163号
案件名称淄博崂源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淄博崂源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店埠镇四通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民终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崂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洪沟路**。

法定代表人:边翠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和,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西市店埠镇四通超市,住所,住所地莱西市店埠镇店埠村div> 负责人:李建功。

上诉人淄博崂源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店埠镇四通超市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崂源食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

一审中,我方已明确向法庭说明,2016年左右,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近似时间,分别在江苏及山东不同地点对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取证,其中就包括针对印有我方生产地址及名称的产品,且其在本案立案之前已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并已作出一审判决,在此情形下,对同一个侵权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商标侵权在两地主张的商标并非一致而予以受理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上诉人并未侵犯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

上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取证的产品并非上诉人生产,认为目前因社会上存在大量侵犯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商品,此前上诉人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又存在同类诉讼且相关信息已在网络上公开,此次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取证的产品显系其它侵权厂家为逃避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追责而冒用上诉人的信息生产。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并未从上诉人处取得侵权的相关证据,公证保全证据不具备针对上诉人的直接指向性,因此一审法院仅根据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公证证据保全形式从润丰超市取得的涉案产品的包装上载有上诉人的公司名称及地址与上诉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一致就判定上诉人侵权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店埠镇四通超市未作答辩。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10833322号、第51273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10833322号、第51273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833322号、第51273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一审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6)鲁02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淄博崂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10833322号、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与原告“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近似包装、装潢的商品;

二、被告莱西市店埠镇四通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被告淄博崂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侵犯原告第10833322号、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与原告“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近似包装、装潢的商品;

三、被告淄博崂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四、被告莱西市店埠镇四通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五、驳回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32元,被告淄博崂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280元,被告莱西市店埠镇四通超市负担88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案立案前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当事人、法律关系、诉讼请求等方面与本案相同,其主张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没有事实依据。

被控侵权产品罐体的侧面印有“崂源小镇”及“制造商:淄博崂源食品有限公司”字样,且其上载明的地址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洪沟路46-3号”,且在(2015)淄民三初字第152号判决书中,也对上诉人生产过“崂源小镇六仁核桃”饮品进行了认定,故一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系由上诉人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被上诉人享有的第10833322号、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淄博崂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