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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陶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102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陶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陶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02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

法定代表人吕。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俊,男,汉族,1990年4月23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开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陶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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