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知民初9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横(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横(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市前锋区志来眼镜行,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滨河西路125号。
经营者:张志来。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市前锋区志来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