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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王桂华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07民初798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王桂华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王桂华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798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王桂华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西坑社区梧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JWLXA7R。

经营者:王文桂,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王桂华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

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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