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985号之一 原告:合肥日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鸾路**。
法定代表人:杨玉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宝,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乐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钱勇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玮,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宇,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日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乐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
诉讼中,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合肥日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合肥日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日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合肥日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应梅 书记员罗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