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14号 原告:滦县鑫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雷庄镇205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熊明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岂光明,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金吉御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东金庄乡东后营村西。
法定代表人:候学敬,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县鑫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金吉御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县鑫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疫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