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255号原告:余光好,男,1979年2月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特普达塑料制品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负责人:陈振尔。
原告余光好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特普达塑料制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余光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光好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