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15执20号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羊山新区爱生活超市、余某成: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立案执行的(2020)豫15执20号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信阳市羊山新区爱生活超市、余某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豫15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信阳市羊山新区爱生活超市应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许可使用“FLYCO飞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6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0元。
经本院敦促执行,被执行人信阳市羊山新区爱生活超市的经营者余宣成已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缴纳666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除执行费以外的其余案款6610元。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