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07号原告:阮从锐,男,汉族,1986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省博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摩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沿山路43号创业壹号大楼A栋107室(入驻深圳网博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X。
法定代表人:梁家富。
被告:梁家富,男,汉族,1987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从锐诉被告深圳市摩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梁家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从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阮从锐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