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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5执32号
案件名称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玉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15执32号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福乐超市、杜某: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执行的(2020)豫15执32号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光山县福乐超市、杜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豫15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光山县福乐超市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申请人“六神”商标专用权的花露水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2000元、支付申请人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

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光山县福乐超市的经营者杜玉红已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缴纳1543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除执行费以外的其余案款15300元。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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