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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锡山区恒之泰五金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1031号
案件名称1031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锡山区恒之泰五金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锡山区恒之泰五金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03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江义工业区西横一路**。

法定代表人:刘甜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寒,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恒之泰五金厂,经营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南丰村委旁。

经营者:濮时燕,男,汉族,1973年8月24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清,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锡山区恒之泰五金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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