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5民初796号原告:宋凯,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娜丽,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金花,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原告宋凯与被告于金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