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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89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张玉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97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琳,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疫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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