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97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琳,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疫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97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琳,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疫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