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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魏贵虎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云29刑更190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魏贵虎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贵虎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9刑更190号罪犯魏贵虎,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浦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日作出(2017)云29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贵虎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3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20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魏贵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贵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考核表扬2次,考核余分452.87分。

另查明,该犯罚金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魏贵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贵虎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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