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53民初104号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2栋。
法定代表人:徐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荣福,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明,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城区加家涂水性涂料店。
经营场所:云浮市云城区××××××××××。
经营者:叶炳芳。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称德高公司)诉被告云城区加家涂水性涂料店(以下称加家涂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荣福、彭世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加家涂料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浆料,并立即停止在店铺宣传中使用涉案侵权标识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在《南方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其侵权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包括律师费、调查、立案、应诉等阶段的差旅费等,但不仅限于此);
5.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原告德高公司作为上述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有权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内禁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经过二十多年发展,德高公司已成为中国特种干砂浆行业的领导者之一,德高K11防水浆料、德高TTB瓷砖胶、德高瓷砖填缝料等产品以其可靠的品质深获广大用户的信赖,已成为中国市场的领导产品。
德高公司在全国设立了多个子公司、分公司和生产基地,多年来投入数亿元广告宣传费,每年举办德高贴瓷砖大赛等全国性活动,德高商标品牌影响力覆盖全国建材行业。
德高公司先后参与起草了建材行业多项行业标准,其在瓷砖胶、防水浆料等建材产品的先进技术、优秀质量受到行业与相关公众的广泛认可,获得多项荣誉及奖项,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被告在明知德高公司在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德高商标的情况下,仍大量经营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误导公众致使相关公众误认案涉侵权产品来源于德高公司或与德高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有特定联系,明显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德高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德高公司商誉贬损及经济损失。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1.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
2.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中国建筑防水行业知名品牌复印件、《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起草单位证书复印件、精瑞科学技术奖-绿色技术产品优秀奖证书复印件、荣誉证书复印件、授权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优先奖复印件、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嘉许证书复印件、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复印件、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复印件、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证书复印件、外观专利设计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品牌宣传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4.广东卫视电视台、佛山公共电视台、广东新闻电视台——报道在广东佛山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大赛总决赛(2015)》、腾讯视频——报道在山东淄博的《第三届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大赛总决赛(2016)》、福州电视台经济频道——报道在福建福州举办的《第四届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大赛总决赛(2017)》、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报道在河南郑州举办的《第四届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大赛华中赛区总决赛(2017)》、搜狐网——报道在湖北武汉举办的《第五届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公开赛总决赛(2018)》、广东南方电视台TVS-2——报道德高品牌防水产品参与广州琶洲展馆举办的国际建筑装饰展览会、房产电视台——报道德高商标品牌开业、广州从化电视台——报道德高从化超级工厂2018年落户投产、广东南方电视台TVS-2——报道德高从化超级工厂2018年开业盛典;
5.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书)复印件一份、工商部门现场查处的图片;
6.律师费发票复印件一份。
被告加家涂料店在诉讼中未提出答辩和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意见,本院综合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国家商标局第1524749号商标的注册人是新加坡丰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包括“筑路或铺路材料、建筑灰浆、建筑用沥青产品、建筑用纸板、建筑用油毡、防水卷材、石料粘合剂、修路用粘合材料”在内的第19类商品,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01年2月21日至2011年2月20日止,2011年9月30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524749号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有效期限为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止。
2016年5月,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被评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商品为“建筑灰浆、石料粘合剂”,有效期限自2016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5日止。
国家商标局第11563275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建筑灰浆、砂浆、防水卷材、砖粘合料”的第19类商品,有效期为201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
国家商标局第1416048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混凝土凝结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除油漆和油外的水泥保护料、除油漆和油外的砖瓦保存剂、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剂、工业用洗净剂、工业用粘合剂、墙砖粘合剂、工业用胶、聚胺酯”的第1类商品,有效期为201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
2016年5月,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限自2016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5日止。
2018年6月5日,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城分局根据原告的投诉,依法对叶炳芳经营的云城区加家涂水性涂料店涉嫌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项规定的事实立案调查,查明被告店内摆放有2种净含量不同的德高K11防水浆料(柔韧性Ⅱ型)(其中,净含量为12kg的共购进1桶、库存1桶;
净含量为17L的共购进1桶、库存1桶)和1种德高K11防水浆料(通用型)(共购进4桶、库存4桶)的商品对外销售,上述商品外包装上均印制有“Davco、德高、法国PAREX集团公司全资企业、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A1)”等内容。
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城分局依法对上述库存的6桶德高K11防水浆料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经原告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上述被依法扣押的6桶防水浆料为侵权产品。
由于叶炳芳未能提供相关的进货单据及销售单据,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城分局核定被告对外销售上述6桶德高K11防水浆料的货值金额为1430元,没有违法所得。
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城分局认定,被告上述对外销售行为侵犯了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第1416048号、第1524749号商标的专用权,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018年8月21日,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城分局作出云工商分处字[2018]3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一、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德高K11防水浆料6桶;
二、罚款2100元,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被告销售标识“Davco、德高、法国PAREX集团公司全资企业、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A1)”等内容的防水浆料,经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城分局确定为侵害原告德高公司第1416048号、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被告侵害原告德高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应当停止侵害原告德高公司的第1524749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德高公司请求被告停止销售侵犯第1524749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以及销毁侵权标识和侵权产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德高公司请求被告停止侵害其第115632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德高公司第115632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故原告德高公司该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原告德高公司,原告德高公司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本案原告德高公司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对于原告德高公司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原告德高公司请求被告在《南方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侵权行为大小、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后果等因素,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原告注册商标的品牌商誉损害轻微,而且原告德高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造成注册商标的品牌商誉实际损害程度,此外被告在本案中依法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足以弥补原告德高公司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害,因此,本院对原告德高公司上述请求被告承担消除影响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德高公司请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德高公司请求被告消除影响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城区加家涂水性涂料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对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第1524749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该停止侵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标识及侵权产品;
二、被告云城区加家涂水性涂料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共20000元给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75元,被告云城区加家涂水性涂料店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润棠审判员 董振南审判员 李艳徽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慧盈梁卿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