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02民初4892号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玄武区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冯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良,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慈溪市龙山起点电子商务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太平闸村海丰路**经营者:方佳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龙山起点电子商务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