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742号起诉人:郭耀强,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臣,广东邦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3月10日,本院收到郭耀强的起诉状,起诉人郭耀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起诉人杭州勤天铸淘宝卫浴店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起诉人郭耀强专利号为ZL**************、名称为“洗漱架”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并销毁库存机制造产品的专用模具;
2.被起诉人杭州勤天铸淘宝卫浴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杭州勤天铸淘宝卫浴店承担。
事实与理由:郭耀强于2018年3月2日获得专利号ZL**************、名称为“洗漱架”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杭州勤天铸淘宝卫浴店未经起诉人郭耀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外观相同的产品,给郭耀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本案中,起诉人起诉时提交的起诉状中仅列明了被起诉人杭州勤天铸淘宝卫浴店经营者林利明的名字,缺少基本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2020)粤73民初742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补正材料告知书》,告知起诉人须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补正被起诉人杭州勤天铸淘宝卫浴店的经营者林利明的个人身份信息,并于2020年3月31日依法向起诉人送达,起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材料并坚持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本案不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郭耀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本案受理费2300元,起诉人郭耀强已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