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681号原告:赵俊玲,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奕,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丫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广州沐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汇华商贸大厦5层501单元自编W136号。
法定代表人:庄某1。
原告赵俊玲与被告广州丫头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沐宜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俊玲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