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3494号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2460114T,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705A。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SUZUKIMASAT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微,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华茂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142084X9,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黄山路8号2幢-11。
法定代表人:周莉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华茂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华茂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华茂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华茂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