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36号 原告:黄东峰,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席永新,住河北省泊头市。
原告黄东峰与被告席永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黄东峰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东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东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东峰负担。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36号 原告:黄东峰,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席永新,住河北省泊头市。
原告黄东峰与被告席永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黄东峰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东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东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东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