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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菁与虞城县刘秀丽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知民初65号
案件名称钱菁与虞城县刘秀丽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钱菁;虞城县刘秀丽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知民初65号原告:钱菁,女,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刘秀丽鞋店,经营场所:河南省虞城县大侯乡西街村。

经营者:刘秀丽,女,汉族,1989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钱菁与被告虞城县刘秀丽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钱菁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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