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04刑初1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生红,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公民身份36232919770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现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2014年11月20日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4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高湘粤,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二部刑诉[2020]195号起诉书、长岳检二部刑变诉[2021]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谭生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叶桃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生红及其辩护人高湘粤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生红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证和“芙蓉王”、“和天下”、“中华”商标权利人的授权的情况下,欲通过销售假芙蓉王、假和天下、假中华等品牌的香烟获利。
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谭生红通过朋友介绍与贺军(微信名“人在路途”,另案处理)取得联系,贺军告知被告人谭生红有一批假烟,假黄芙蓉王香烟和假硬装中华烟均是1800元一箱,假和天下香烟100元一条,被告人谭生红同意购买,双方约定当场支付现金交易。
次日凌晨2时许,贺军驾车将假芙蓉王香烟(硬)24箱、假中华香烟(硬)4箱、假白沙牌和天下18条送至长沙市岳麓区天马小区西门口,被告人谭生红查看后决定全部买下,并将烟存放于天马小区54栋一楼其租住处杂物间内,随后支付给贺军人民币45000元(微信支付6500元、现金38500元)2020年9月27日10时许,长沙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会同民警执法人员在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楼杂物间查扣被告人谭生红存放的上述3个品种的假烟共计1458条。
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查扣的上述烟草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经湖南省烟草专卖局鉴定,查扣的烟草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18000元。
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查扣的具有芙蓉王、和天下、中华注册商标标识的烟草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谭生红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生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的照片,长沙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受案经过、传唤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关于谭生红持证情况的证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刑初字第00820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谢某的证言,被告人谭生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贺军的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湘烟鉴检202008223号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及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真假鉴定书、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湘烟价证[2020]710号价格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检查(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的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生红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生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谭生红有犯罪前科。
本次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其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其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对被告人谭生红的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谭生红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谭生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生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从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
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郭 曙人民陪审员 杨 晖人民陪审员 吴小燕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杜妮书记员罗阿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通知》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