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12号 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梅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鑫温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恩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同鑫温州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