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慈溪扬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终146号
案件名称慈溪扬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电工有限责任公司;慈溪扬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扬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双马村联村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刘帅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强,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4477号。

法定代表人:艾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泽,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合肥荣事达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14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龙,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慈溪扬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公司)、原审被告合肥荣事达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慈溪市人民法院(2019)浙0282民初1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扬华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扬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慈溪扬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慈溪扬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