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422号 原告:李超,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宏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东溪村河西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575334060A。
法定代表人:王新春。
原告李超与被告温州市宏泰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李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超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