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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祁东县小小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4知民初111号
案件名称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祁东县小小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祁东县小小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111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东县小小服装店,经营场所:湖南省祁东县永昌街道办太升路166号2楼。

经营者:曾小年,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鹏飞,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曾小年之子)。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祁东县小小服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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