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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邓仁玉与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邓仁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辖终310号
案件名称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邓仁玉与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邓仁玉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邓仁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辖终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景天路9号。

法定代表人:薛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仁玉,男,1969年4月9日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玲,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脉公司)与被上诉人邓仁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民初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脉公司上诉称,我国法律法规具备效力等级顺序,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当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发生冲突时,应当选择适用高效力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法律,其效力高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应当适用法律规定。

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脉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为南京市浦口区景天路9号,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应按知识产权案件确定管辖。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调整的批复》(苏高法[2019]273号)的意见,一审法院暂时管辖一审法院辖区内及发生在南京市浦口区、六合区内标的额200万以下的非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脉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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