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436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玉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B13Q69K,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永久路288号2308室-19。
法定代表人:吴桂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玉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玉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玉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