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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广水市星辰鞋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2911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广水市星辰鞋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水市星辰鞋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911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水市星辰鞋店,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吴店镇杨家坳村五组。

经营者:陈纯洲,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水市星辰鞋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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