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338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平,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鹏,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牛汉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合肥市蜀山区贵池路瑞福食尚街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4MA2NKNUL6Y。
经营者:牛汉,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牛汉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
2020年5月6日,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