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323执99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惠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大厦7B。
法定代表人:倪荣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淄博轩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北西六路黄金一号公馆3号楼1单元011314号。
法定代表人:宋瞳童,经理。
申请执行人平安惠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的(2019)鲁0323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2019)鲁0323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告为淄博轩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被执行人为天津花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非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权利义务主体与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不一致,故对申请执行人平安惠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沂源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3执99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