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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欧服装有限公司与普宁市辉丽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5177号
案件名称杭州大欧服装有限公司与普宁市辉丽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大欧服装有限公司;普宁市辉丽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5177号 原告:杭州大欧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碑亭路53号杭州九天网商服装大厦2-A307。

法定代表人:万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陶董立,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帆,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宁市辉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赵厝寮村溪心沟西区31幢30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欧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普宁市辉丽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大欧服装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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