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
被执行人:即墨市鸿呈购物商场,住所地青岛市温泉街道办事处东夼村大田路。
经营者:吕时读。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鸿呈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立案执行,案号(2020)鲁02执11号。
案件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即墨市鸿呈购物商场经营者吕时读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村分理处62×××14账户内案款2300元,并于4月24日将上述案款扣划至我院账户。
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225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定义务为由,书面同意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