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582号原告: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52号之一海滨大厦16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张三峰饮品店,经营场所: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东路学府街区D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张志华,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张三峰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计1178元,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张三峰饮品店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