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219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正县松然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伊汉通乡吉利村。
法定代表人:汪亚金。
被告:哈尔滨渔小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天门乡沿江村。
法定代表人:苏佳楠。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方正县松然米业有限公司、哈尔滨渔小姐经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