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1681号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泸青平公路277号5楼K96室。
法定代表人:高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熊熊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鑫路8幢8号201室。
经营者:陈杰,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熊熊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