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314号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煜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41287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李松。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煜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