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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暮云街道博学眼镜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3811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暮云街道博学眼镜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长沙市暮云街道博学眼镜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3811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义,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暮云街道博学眼镜城,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高云安置小区西四区3栋307号二楼。

经营者:周旭。

支持起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暮云街道博学眼镜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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