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3811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义,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暮云街道博学眼镜城,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高云安置小区西四区3栋307号二楼。
经营者:周旭。
支持起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暮云街道博学眼镜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