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2574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庆源湘茗茶商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茶叶城15栋15号。
经营者:任艳。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庆源湘茗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