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4590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伊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G14。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765XB。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伊悦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