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3885号原告: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月浦二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健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彬,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悦,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煜淳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23幢1单元202室。
经营者:刘琴,女,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煜淳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