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执58号申请执行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孙玉才卫浴门市部,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经营者:孙玉才,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驿城区孙玉才卫浴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知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0年1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除零星存款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0年1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0年3月27日,前往固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经营者孙玉才不动产信息,经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0年4月21日,前往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不动产信息,经查询,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2020年4月21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表示无能力履行。
七、2020年4月15日,分别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