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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全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4执3332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全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全视眼镜店;刘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4执3332号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莲,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波,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全视眼镜店,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旺旺中路99号。

经营者:刘辉,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

被执行人:刘辉,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

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全视眼镜店、刘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3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全视眼镜店、刘辉至今未按该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全视眼镜店(经营者刘辉,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4××××××××)、被执行人刘辉的银行存款31080元;

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108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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