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知民初84号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新城大道南4号(F6)。
法定代表人:谢旭藩。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莫思仪,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年高强厨卫灯饰店,住址: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大道与文明大道交叉口西300米路北。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11702MA435AB95N。
经营者:年高强,男,汉族,住址: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年高强厨卫灯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从事研发、生产、销售卫浴产品的大型综合企业集团,依法享有“恒洁”、“HEGII”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号1388600、3241063、20561480、20561655),其中第1388600、3241063号商标于2011年、2012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牟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6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经调查,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驿城分局对被告作出“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马桶3个,淋浴喷头5套,水龙头4个;
3、罚款1000元。
”的处罚决定。
原告认为:原告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被告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的产品销售和品牌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同时也侵害了当地广大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年高强厨卫灯饰店已经注销,主体不存在,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以已注销的驻马店市驿城区年高强厨卫灯饰店为本案被告属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