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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唐萍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36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唐萍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唐萍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6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景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萍萍,女,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忠新,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被告唐萍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负担。

审 判 长  周丽红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法官助理李梅芳代理书记员  黎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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