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4执13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被执行人:湖口县武山镇沈生提商店,住所地:湖口县武山镇景湖公路至王常路口,注册号:XXX13D。
本院在执行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口县武山镇沈生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九江市湖口县,故本案由湖口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口县武山镇沈生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湖口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