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4执3329号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莲,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波,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高新开发区航天星眼镜店,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园路38号加州阳光西组团8栋119号门面。
经营者:胡艳红,女,1980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胡艳红,女,1980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高新开发区航天星眼镜店、胡艳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3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长沙高新开发区航天星眼镜店、胡艳红至今未按该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高新开发区航天星眼镜店(经营者胡艳红,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80××××××××)、被执行人胡艳红的银行存款21182元;
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118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