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646号 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章燎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君,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康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赵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康美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兴化市康美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化市康美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家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杰健 书记员陈凤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